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 > 其它 > 正文

关于实施“海鸥计划”完善省“千人计划”人才引进体系的意见

2011年03月24日  来源: 
  

为进一步提高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千人计划”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实效性,大力引进海外优秀创业创新人才,根据中组部《“千人计划”短期项目实施细则》(组厅字〔2010〕4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符合省“千人计划”条件而只能以短期形式(每年在省内工作时间不足6个月)来浙江工作的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实施“海鸥计划”,并纳入省“千人计划”,有关事项如下

  

一、引进对象和条件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必须坚持“长期项目为主、短期项目为辅”的原则。“海鸥计划”是省“千人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条件为:

  

1、系我省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引进的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

  

2、系我省科技、产业发展和学科建设急需、紧缺领域的领军人才或学术技术带头人,符合《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暂行办法》(浙委办〔2009〕73号)文件规定的引才标准;

  

3、与省内用人单位签订至少连续3年、每年在省内工作不少于2个月的工作合同,明确合同期内工作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

  

已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短期项目人才的作为“海鸥计划”当然人选。

  

二、遴选程序

  

“海鸥计划”作为省“千人计划”的短期项目,与省“千人计划”同步进行遴选,每批遴选评审时根据申报情况合理确定名额。具体程序为:

  

1、申报:用人单位与引进对象签订正式合同后,准备申报书和申报材料,按照省“千人计划”遴选办法规定程序申报。

  

2、评审: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按程序组织遴选评审,提出建议名单。

  

3、公布:建议名单经公示等程序后,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布。

  

三、支持措施

  

省财政给予“海鸥计划”引进人才每人人民币50万元的一次性省科学技术人才奖励;根据引进人才实际需要,为其办理出入境、保险等手续。

  

四、其他事项

  

1、“海鸥计划”引进人才在合同期满后或合同期内申请全职来浙工作的,在签订连续3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后,经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省专项办同意,纳入省“千人计划”联系管理,省财政再为其发放人民币50万元的省科学技术人才奖励,并按规定落实其他待遇。

  

2、本计划实施前已进入国家或省“千人计划”长期项目,但因特殊原因未能履行协议,自愿转入短期项目的,需商用人单位并报专项办同意,其待遇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实施“海鸥计划”,坚持人才“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原则,支持人才柔性引进,是深化和拓展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重要举措。省级层面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委人才办)会同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牵头负责。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职责,组织实施好本地本部门的引才工作。



  文章中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

编辑:yangy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