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博,柏林自由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图为作者在波茨坦会址前
作为在德国柏林的法律学人,我们对1945年7月26日在德国波茨坦,美、中、英共同发表的《波茨坦公告》格外重视。
不久前,国内学者国家海洋局研究员贾宇在“武汉大学纪念二战胜利70周年研讨会”上指出,《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具有条约性质,这两个法律文件与《日本投降书》环环相扣,共同构成限定日本领土范围的法律基础,对日本具有法律拘束力。
国际法上有两个重要的原则,就是条约必须遵守和禁止反言。但是现在国际上有一些人,处于某些利益妄图对《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这两个国际条约的法律地位发起挑战,认为他们没有使用条约的字样,不是条约,不用遵守,这是不能允许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虽然在名称上没有叫做条约,但依据国际法传统理论和国际习惯法,“国际协定可以有各种各样的名称,如条约、协定、文件、公约、宣言和议定书等,没有一贯的用法。名称本身并不在国际上影响文件的拘束力或其被认定为条约的特性。”(摘自《奥本海国际法》)。决定一个文件是否是国际条约主要是看其是否规定了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国际法上“条约不能拘束第三者”这一原则的问题,有个例外规定,那就是如果非条约缔结国一方,以书面的方式、明示的方式接受了条约加于其的义务,那么该义务即对该第三国发生法律效力。我们看到日本在1945年8月15日的天皇发表的《日本投降书》中明确表达了“接受美、中、英三国政府元首7月26日在波茨坦宣布的,及以后由苏联附署的公告各条款。”所以《波茨坦公告》对于日本始终具有法律约束力。日本现在的围绕东海和南海等岛屿领土问题的“反言”行为明确违背了《波茨坦公告》的内容。
作为在德国柏林的法律学人,学习和重温《波茨坦公告》的内容和精神,可以更好地理解并在未来捍卫70年来维护东亚稳定与和平的国际法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