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高层次人才开展学术研修活动,增进其与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学习交流,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持有《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A证)》并按相关规定处于管理期内的广州市杰出专家(以下简称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以下简称优秀专家)和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以下简称青年后备人才)。
第三条 坚持分级分类、有所侧重的原则,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重点为高层次人才参加尖端学术研修、合作交流、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等学术活动提供经费资助,加大培养力度,不断提升其科研水平和学术影响力,促进人才向更高层次发展。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本办法所涉培养资助经费和相关评审经费在市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分为A类(举办学术会议)、B类(参加学术会议)、C类(短期进修)和D类(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四类资助。
原则上,A类资助只受理杰出专家申请,特别突出的优秀专家且经3名以上同行杰出专家或院士推荐的,也可提出申请。B、C、D类资助优先受理优秀专家和青年后备人才申请,杰出专家因资金困难确有需要的,也可提出资助申请。已入选“121人才梯队工程”并获年度专项工作经费支持的,除A类资助外,一般不受理其他类型资助申请。
第六条 举办学术会议是指高层次人才针对当前国内或国际重点领域的研究开发而发起举办的重要学术会议。
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期发起举办学术会议的,市财政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主要用于支付组织管理费、场租费、资料费、与会人员食宿费以及专家课酬等,所在单位给予配套资助:
(一)举办全球性国际学术会议,资助最高20万元;
(二)举办亚洲区域性国际学术会议,资助最高10万元;
(三)举办全国性(含港澳台)学术会议,资助最高8万元。
第七条 参加学术会议是指高层次人才应邀参加由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组织举办或者由国家、地区行政机构、著名企业联合举办的重要学术交流活动。重要学术交流活动是指本学科领域最顶尖级水平的国际会议或学术水平较高、组织工作成熟、定期举办的国内(际)学术交流活动。学术交流活动应与高层次人才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紧密相关。
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期内参加学术会议的,市财政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主要用于交通费、食宿费和会议费等,所在单位给予配套资助。
对论文被接收、并在国际(内)会议上宣读或作口头报告的高层次人才,资助标准如下:
(一)参加亚洲以外学术会议,资助最高2.5万元;
(二)参加亚洲(不含国内)学术会议,资助最高1.5万元;
(三)参加国内(含港澳台)学术会议,资助最高0.8万元。
高层次人才获邀参加上述会议,但不在会议上宣读论文或作口头报告的,最高资助额度按上述标准减半。
第八条 参加短期进修是指高层次人才短期(20天以上、3个月以内)赴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进修或开展项目合作、做访问学者的学术活动。
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期内参加短期进修的,市财政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主要用于交通费、食宿费等,所在单位给予配套资助:
(一)参加国外短期研修,资助最高3万元;
(二)参加国内(含港澳台)短期研修,资助最高1万元;
对于参加4个月(含)以上、1年以内进修的申请人,视具体情况予以资助。
第九条 发表论文是指高层次人才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被SCI(注: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相关研究领域顶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出版著作是指高层次人才以第一作者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较好社会效应的学术著作。
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期内发表学术论文的,由市财政按当年度发表论文所在期刊的SCI影响因子高低进行资助。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期内出版学术著作的,由市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资助。管理期内对每位高层次人才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的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6万元。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按照申请程序每年8月15日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下一年度资助计划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当年12月15日前下达同意资助的计划。
申请A类资助(举办学术会议)的,必须事前申报。申请B类(参加学术会议)、C类(短期进修)资助的,原则上应事前申报;对确因时间紧迫不能事前申报的,也可于相关学术研修活动结束后的当年提出资助申请。申请D类资助(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的,可于事前或事后申报。经评审未列入年度资助计划,由高层次人才自行出资,不再重复受理资助申请。
原则上,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期内每两年内可申请一次A类资助,在同一年内可申请一次B类资助或C类资助,申请D类资助次数不限。管理期内对每位杰出专家、优秀专家的B、C、D类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每位青年后备人才的B、C、D类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一)申请程序
1、提交年度资助计划:高层次人才拟订下一年度资助计划,填写《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经费申请表》,经单位核实后送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行政主管部门于当年8月15日前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审核申请材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资助计划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齐全、符合资格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所在单位名称、申请资助项目名称。不予受理的,则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专家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学科(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学科(专业)评审组对申请人的资助计划及申请材料进行初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提出评审结果。
4、获准资助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评审结果通过所在单位向申请人发出批准资助通知,明确资助额度。所在单位在接到通知后,根据批准资助额度按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匹配。
(二)申请材料
1、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年度培养资助计划;
2、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申请表;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办理培养资助核销手续的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15日。对列入年度资助计划的A、B、C类资助申请,申请人在相关学术研修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撰写学术活动总结报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高层次人才提交的活动总结报告、批准资助通知办理核销手续并向所在单位或项目合作单位发放资助款。对列入年度资助计划的D类资助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向所在单位或项目合作单位发放资助款,由所在单位或项目合作单位负责将资助款发给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暂缓项目资助经费、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直至提请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取消其高层次人才资格。对材料把关不严、审核失误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单位当年所有经费资助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和支持高层次人才积极开展学术研修活动。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年末编制本年度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资金执行报告,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2010年7月1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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