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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故事】我的规矩你不懂——对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的认识

对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的认识

2015年06月09日  来源:神州学人 
  

我们说:人性本善;他们说:人的本性被原罪败坏了。

我们说:权在法之上;他们说:天赋人权。

我们说:要和谐;他们说:要正义。

为什么有的行为在国内觉得是小事一桩跑到国外却摊上大事了?为什么在国内觉得是个人隐私的事儿到国外就要接受别人的监督管理了?为什么中国人总喜欢私了外国人动不动就诉诸法律?归根结底,还是因为中西方的法律文化从骨子里就是有所不同。


 

文/吴如巧 杨镓瑞


法律从何而来

在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字源于汉代许慎的《说文解字》:“,刑也。平之如水,故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字包含有三层意思:第一层,法就是刑;第二层,法如水一样公平公正;第三层则为神明裁判。此处有一个传说,据说是古时候的一种神兽,此兽似羊非羊,似牛非牛,似鹿非鹿,头上长有一只独角,当人们发生争斗时,角便会朝着无理、有罪的一方抵去。这是古代人民借助神明的力量来辨别是非曲直的裁判方式。但随着人们对自然的认识逐渐加深,“神兽”的力量不见得有说服力了,“”便渐渐消失,形成了今天的“法”字。

在中国古代早期,神权法思想盛行。夏朝的“君权神授”和“代天行罚”说成为为少数剥削者服务的工具。到了商朝,统治者大力宣扬天命迷信和神权思想,便创造了一个有人格有意志的“天帝”,且商王是“天帝”的子孙,是根据“天帝”的旨意来人间实行统治,因此他的统治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到了周朝,之前的“天命”观已经打了折扣,出现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和以宗法思想为核心的“礼治”思想。也就是说,光靠天已经不行了,要有德行,才能保住“天命”。此后,“礼治”的思想开始在一套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等级制度中表现得淋漓尽致。

到了春秋时期,老子在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道法自然”的思想,认为不论是宇宙的本源,事物的运行规律,还是治国、为人、处世之道,都贯穿着一个基本精神,即“自然无为”。在老子的理想世界里,国家小,人口少,人民无知无欲,无争无讼,法律和刑罚被束之高阁,息讼思想随之发展起来。到了孔子这里,则是“礼”与“仁”相结合的法律思想。孔子所说的“礼”,包括西周以来所形成的整套典章制度和礼仪习俗,基本内容就是前面所提到的宗法等级制度。而孔子所说的“仁”则是一种道德观念,“仁者爱人”。在治国上,孔子重德而轻刑,主张贤人治国,即重“人”而轻“法”。到了战国,荀子开启了中华法系礼法结合的先河。商鞅和韩非子等法家人物的兴起,更造就了以“权力”为中心,以“义务”为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并进一步发展了人民的忌讼思想。后经汉代三国两晋,到隋唐,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以宗族关系为本位,以权力为中心,礼法结合、民刑不分的中华法系已全面形成,在中华民族这片土地上产生了上千年的影响。

西方“法”的含义,最早起于埃及的神像。如司法女神玛特,她的头饰法羽就象征着公平和正义。从西方语言来看,英语中的“law”对应着汉语中的“法律”。除此之外,在欧洲大陆各主要民族的语言之中,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分别通过两个不同的词来表达。如德文中的“Recht”和“Gesetz”,法文中的“droit”和“loi”,拉丁文中的“jus”和“lex”等。值得注意的是,“Recht”、“droit”、“jus”等语词不仅包含“法”的涵义,而且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意思。

无独有偶,在西方奴隶社会的早期和中期,如古埃及和古巴比伦,几乎一致把法律的本质归为“神”,并借助那“不可测”的“神”来维护国王和法的尊严,维护阶级统治,使其稳固。然而,在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的哲学思想发生了一次深刻的变化。人们渐渐不再把法律看作是恒定和不可改变的神授命令,而认为它完全是一种人为创造的东西,是为权宜和便利而制定,并且可以根据人的意志而更改。古希腊、古罗马较为发达的商品经济和在此基础上所产生的非宗法性的人际关系,以及城邦式的民主制,使私法得到迅速发展,民事法律关系扩大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对法律正义加以校正的衡平思想、法律而非专断的规则至上的思想等开始蓬勃发展起来。伴随着中世纪基督教文化的影响和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等学派在不同时期的兴起、发展和融合,逐渐形成了今天的西方法律思想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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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K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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