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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大以来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

2012年11月12日  来源:检察日报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庄严指出。

五年来,我国的公民政治参与有序扩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基层民主制度更加完善;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沿着这条科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正确道路,我国在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切实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方面取得了哪些辉煌成就?

-信息公开让知情权得到可靠保障

在2008年3月5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三次提到“推进政务公开”,强调只有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要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创造条件让人民更有效地监督政府。

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曾参与《条例》起草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认为,《条例》的颁行,对我国行政公开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一是使行政公开有了全国性的较高位阶的法律依据;二是为公民的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保障;三是为构建阳光政府提供了重要基础。

2011年,全国31个省(区、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885万余条,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49万余条。

政府信息及时发布,是提高政府执政合法性的内在要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认为,只有从根本上尊重公民的知情权,维护公众信息所有权,国家工作人员的所作所为才能得到公众的认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支持和拥护。

《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这一规定对于公民在有关信息公开纠纷中维护自身权利意义重大。《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各级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了大量政府信息,同时,许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开始申请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甚至为此提起行政诉讼——

湖北省黄冈市市民徐建国申请该市交通局公开摩托车养路费征收标准等信息未果,2008年6月2日向黄冈市黄州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0月9日,法院判决认定该市交通局履行相应义务。

周某多次向江苏省如皋市建设局索取拆迁许可证等材料未果,2008年6月12日,向如皋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被告委托代理人当庭表示歉意后,原告主动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袁裕来向安徽省政府申请公开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未果,2008年7月16日,他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10月14日,袁裕来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

人们欣喜地看到,知情权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受害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这道最终防线获得救济和保护自身的权益;人们可以通过向立法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改进、完善。

-立法行政司法过程让公民充分参与

2008年2月13日,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公布了手机漫游费上限标准新方案:从当年3月1日起,主叫上限标准降为每分钟0.6元,被叫上限标准降为每分钟0.4元。

2月28日,两部委再次联合发布《关于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执行时间的批复》,强调新漫游资费上限标准应于3月1日起实施。

这一让广大手机用户拍手称快的决定,与当年1月在北京举行的“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听证会”密切相关。来自消费者、运营商、有关专家组成的18名听证代表推动了这次意义重大的手机漫游通话费调整。

近年来,公民通过参与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切实参与政府有关决策行为,对促进行政权规范运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公民参与立法,也是五年来我国公民参与权得到有力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

物权法的制定让人至今难忘:2005年7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向社会公布物权法草案并向全社会征求修改意见,各地群众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和来信积极提出意见。仅一个月的时间,就收到意见1万余条。其中很多意见得到了立法机关的采纳。

2011年6月10日,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透露,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将进行修改完善。接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了两大诉讼法的修改工作。

两大诉讼法的修改过程,更是一次全社会参与国家立法活动的生动展现。据了解,2011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一个月后就收到意见8万余条。

2012年3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一部彰显“尊重和保障人权”,充分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各项权利的新的“小宪法”诞生。

2012年10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透露,中国积极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群众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提供了重要保障。

让群众参与和监督司法工作,有效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民主表达渠道更宽广更畅通

保障公民表达权是依法治国的根本标志。

我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我国宪法承认,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依法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表达权属于公民基本权利。

2011年,一种创新人民调解工作载体,畅通社情民意诉求渠道的“百姓说事点”在吉林省长春市各个社区兴起,该市建立社区百姓说事点2172个,成立两个月来,排查矛盾纠纷1896件。其中,2327名专职信息调解员被誉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第一道防线”。

“吉林省‘百姓说事点’提供了公民表达的渠道,允许公民自由地表达意见,确保广泛的信息网络畅通,减少决策失误的风险,尽可能地保证了政府作为的确是群众所需。”

2011年11月16日,《人民日报》刊文肯定了这种保障公民表达渠道畅通的做法。

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今天,利益的分化和多元已是不争的事实,同时,利益的表达也受到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重视。因此,政府的当务之急是正视公民民主诉求,开拓民主表达的渠道,建立健全民主参与的机制,让公民“说话”更畅通。

十七大以来,我国在保障公民表达权方面的成就有目共睹,而手机、互联网等现代通讯工具的发展和普及,又让这种权利插上了高科技的翅膀。

2009年4月13日发布的中国首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指出,要采取有力措施,发展新闻、出版事业,畅通各种渠道,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利。

2012年6月1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B2015年)》。这是我国第二个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为了持续全面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这个计划对今后几年中国人权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作出了规划。

随着国家对公民表达权的尊重和保障,我国公民在表达权行使方面也表现出两个趋势:一是表达的内容和渠道越来越宽,二是表达的理性和建设性不断增强,非理性的表达逐步式微。

2008年6月20日上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来到人民日报社,通过人民网强国论坛同网友在线交流。

无疑,这种良性互动已经成为公民表达权良性发展的一个重要动力。

-公民监督即时化、立体化、有效化

随着网络信息传播的海量化和公民监督渠道的不断拓宽,近年来,我国公民监督权的行使日渐呈现出即时化、立体化、有效化的发展趋势。

2007年10月3日,陕西省镇坪县农民周正龙声称在野外拍得华南虎照片,陕西省林业厅对此亦认可,并宣布陕西发现华南虎。10月29日,周正龙拍摄的部分照片公布后,马上有网友称“华南虎”原型为年画。随后,国家林业局责令陕西省林业厅重新鉴定华南虎照片。

2008年1月14日,“华南虎”三维测量结果公布:周正龙提供的华南虎照片是假的。与此事相关的13名官员遂被处理,周正龙亦因诈骗、非法持有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周老虎”事件充分显示了网络监督的威力,但其仅仅是个开始。近年来,公民通过网络进行民主监督,发现多名官员违法犯罪线索,为国家反腐败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比如,陕西省安监局原局长杨达才,因为一张在“8·26”延安特大交通事故现场“微笑”的照片,被网友搜索出其有多款名表。在网友的质疑和追问下,有关部门查出“表哥”杨达才存款涉及20多家银行。杨遂被停职调查。

拥有21处房产的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综合执法分局政委蔡彬,同样因为网友的举报而被停职。

与网上监督相比,公民的监督权还呈现出参与广泛、监督直接的特点。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了村委会组织法,使得农村基层民主更具可操作性。

据悉,修改后的村委会组织法完善了村委会选举程序,如在候选人竞争方面,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在投票选举方面,要求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切实保障村民们在无干扰的情况下自主表达自己的选举意愿。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真正地把老百姓的民主权利落实到位,真正把村民的积极性、创造性、主动性动员起来。”中国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认为。

目前,在中国农村9亿多人口当中,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已成为被广泛实践的一项基本制度。

2012年11月8日,胡锦涛总书记代表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向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作了题为《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报告。报告强调,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

我们有理由相信,伴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全面发展,中国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必将得到越来越有力的保障。(柴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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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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